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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球軍事報道】“中國要將《國家安全法》更名為《反間諜法》”的消息近日頗受外電關註。“為了防範、制止和打擊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是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初次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一章第一條的內容。《反間諜法》第一條比1993年頒佈的《國家安全法》第一條多出的就是“防範、制止和打擊間諜行為”這句話。在國內權威學者和海外輿論看來,更名不僅使原來的《國家安全法》實至名歸,而且更加突出主題、具有針對性,可為國家安全機關履責確立更為清晰的權限,提高反間諜工作的水平。還有德國學者在接受《環球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美國的《反間諜法》已有近百年曆史,各國制定《反間諜法》更是大勢所趨。
  更名《反間諜法》是讓《國家安全法》實至名歸
  據國內媒體報道,在8月下旬舉行的審議會上,受國務院委托,國家安全部部長耿惠昌在作關於修訂《國家安全法》的說明時指出,為適應我國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反間諜工作,國家安全部以現行《國家安全法》為基礎,認真總結反間諜工作實踐經驗,起草了修訂草案,將《國家安全法》名稱修改為《反間諜法》。據悉,上述草案已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佈,9月中上旬已完成面向社會公眾的意見徵集。
  查閱中國人大網公佈的《反間諜法》全文可以發現,此次修改對《國家安全法》原條文更動並不太大,除更名以外,多數改動還是將原先指向整體國家安全工作的條文,在適應反間諜具體需求的方向上增刪、調整措辭,並加以細化。在審議草案時,許多委員提出將現行《國家安全法》修訂為《反間諜法》是十分必要的。有委員形容,國家正處在“成長的煩惱”中,要有更大、更好的國際環境,危及國家安全的風險也在增長並日益複雜化,專門的《反間諜法》可規範和加強反間諜工作。也有委員在審議中提出,有必要從全局戰略的角度,另行制定一部國家安全法。
  “俄羅斯之聲”9月3日發表題為“中國反間諜法有何新穎之處”的文章稱,8月底中國公佈的《反間諜法》是早期《國家安全法》的修改本,“這也是1993年頒佈的《國家安全法》面臨的第一次修改”。德國“全球新聞”網在報道相關消息時表示,這是中國希望在《國家安全法》的基礎上,按照過去幾年反間諜經驗制定出新的法律原則,“《反間諜法》會更突出主題,更有利於中國加強反間諜工作”。
  俄羅斯媒體援引俄戰略與技術分析中心專家卡申的話稱,中國國家體制以及在確保國家安全方面的改變都在新法草案中得到體現。更改法律名稱顯然與對“國家安全”概念的重新解釋以及新的國家機構——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成立有關。後者就其本身職能而言,在很大程度上類似其他國家的“國安委”。在新法草案中也包含其他重要條款,例如,對國家各部門和社會在反間諜工作中的密切協調以及對此項工作的參與給予特別關註。卡申認為:“或許具體條款將對不同反間諜機構之間的協調作出一整套規定。中國現實中類似機構相互協調的機制要比俄羅斯和蘇聯時期複雜得多。”
  俄羅斯學者認為,對反間諜的日益關註是當前中國政府執政的一大特點。中國成為世界第二經濟體以及美國的重要地緣政治對手後,也隨之逐漸成為外國情報部門越來越關註的對象。對此,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公共安全風險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王宏偉表示,在新時期我國國家安全面臨新形勢、新任務的背景下,法律名稱的變化釋放出一系列重要信號,其中一點就是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重要舉措。目前,國家安全包括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多方面內容。現行的《國家安全法》主要調整內容是反間諜工作,無法覆蓋如此豐富的國家安全內涵。更名不僅使原來的《國家安全法》實至名歸,也為國家安全機關履責確立更為清晰的權限,以提高反間諜工作的水平。
  美監聽醜聞促使多國加緊制定反間諜法
  “相比超級大國美國,中國制定《反間諜法》已經晚了近百年。”德國漢堡國際政治學者佩納·哈拉爾德22日這樣告訴《環球時報》記者。他認為,中國制定《反間諜法》符合國內外大環境,新法比《國家安全法》更有針對性。佩納還強調,美國國家安全局監聽醜聞讓世界各國都急迫制定反間諜法規。
  奧巴馬執政以來,依照1917年就有的《反間諜法》,已審理7個間諜案。美國《反間諜法》是在1911年國防機密法令的基礎上制定的,此後進行過多次修正。1989年,有國會議員提案,試圖修改反間諜法中擴大死刑的適用範圍。美國《反間諜法》除進一步明確“國防”等概念外,懲罰力度比國防機密法令更為嚴厲,首先明確打擊間諜行為是維護國家政治和經濟利益進而確保國家安全,其次是要加強法制,第三是對間諜的懲處主張極刑。“9·11”恐怖攻擊事件的發生以及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讓美國反間諜法的內涵向著更為廣泛的領域延伸,如2001年通過《愛國者法案》。
  據美國加州執業律師申春平介紹,1985年應該是美國的“反間諜年”,當年美國政府逮捕了很多外國間諜,包括向蘇聯出售信息的安東尼·沃克、向以色列出售弧光放電充氣管的凱利·史密斯等。2010年美國陸軍一等兵切爾西·曼寧向“維基解密”網站泄密事件,曾被認為是“美國曆史上最為嚴重”的國家機密泄露案。2013年,曼寧被軍事法庭判定違反《反間諜法》。但隨後的斯諾登揭露棱鏡計劃,更是在全球產生了巨大影響。申春平告訴《環球時報》記者,反經濟間諜是美國反間諜的另一主要領域,1996年美國通過《經濟間諜法》。該法案的制定和實施顯示,美國把國家安全和經濟安全放在同等位置。
  德國等國也有類似的反間諜法。如1986年頒佈的《情報合作法》、《聯邦憲法保衛局法》等。今年8月,在德國被美英安全和情報部門大規模監聽事件曝光後,德國制定了第一個《IT安全法》。另據德國《世界報》報道,針對美國對歐洲的大規模監聽,歐盟正在討論建立相關的反間諜法。為加大對間諜活動的打擊力度,俄羅斯也在修改相關法律。據《俄羅斯報》2012年11月15日報道,俄羅斯“國家秘密法修正案”正式生效,新法案擴大了“叛國罪”、“間諜罪”和“非法獲取國家機密罪”的界定範圍。按照俄聯邦安全局社會聯絡中心官員的說法,相關法律從1960年以來一直沒有修改過,外國間諜在俄羅斯活動猖獗,竊取俄國家機密,因此早前的法律已不適應當前的形勢,新法律有助於打擊外國間諜活動。日本2013年底通過的《特定秘密保護法》,從立法的目的看,也可以說是一部“準反間諜法”。
  “各國加強立法反間諜是大勢所趨。中國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德國國際政治學者佩納·哈拉爾德說。他同時表示,反間諜工作的順利開展不僅要依靠本國的多部門協作,也需要加強同他國的合作。
  “愛中國和愛美國並不衝突,需要的是謹言慎行”
  在初次審議《反間諜法》的過程中,有代表和委員還提出很具體的問題。如有的以2009年力拓案為例,認為現行法律對危害國家經濟安全的商業間諜、侵犯商業秘密者的懲罰已不再適宜,建議《反間諜法》將對商業間諜行為的規制納入考慮。在此方面,美國已有先例。隨著科技發展和商業競爭的日益激烈,“間諜”一詞的定義在美國同樣經歷了自軍事向商業範疇的擴散,為此美國於1996年頒佈《經濟間諜法》,開創了立法打擊經濟間諜行為的先河。
  還有委員提出,網絡反間諜問題需引起高度重視。現在的間諜跟建國初期的特務滲透形式已有很大不同,儘管“外派”、“內拉”的情況仍有,但對方往往不通過這些渠道也可以獲得機密。還有委員強調,通過互聯網等新型傳媒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已是境內外間諜組織獲取我國家秘密的重要渠道。網上有些人是故意或被收買的,但也有一些人,是出於無知或顯擺無意間過失泄密,所以應當明確公民和組織保守國家秘密的責任和承擔相應後果的法律責任,不給違法行為人以口實。
  美國中華海外智庫執行長陳軍告訴《環球時報》記者,《國家安全法》擬更名《反間諜法》很有必要,可以明確打擊對象,懲治真正的間諜。陳軍說,美國的經驗表明,如果民眾在涉及美國核心利益時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美國政府絕不客氣。華裔社區的一些民眾或僑領,經常要到美國聯邦調查局等執法機構登門拜訪或邀約,受監控是不言自明的。他的一位從事高科技產品的朋友,在經過包括背景調查等種種“考核”之後,才被允許把產品賣給中國大陸。他認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是天經地義的,因此無論對誰來說,都要維護所在國家的利益。對美國華人來說,“愛中國和愛美國並不衝突,需要的是謹言慎行”。
  申春平認為,中國制定《反間諜法》是一個進步,同時建議“《反間諜法》涉及的法律問題比較複雜,在執行時要小心,不能冤枉一個好人,也不要放走一個壞人”。雖然美國有一個司法保障,就是不管是刑事案還是間諜案,在執行上要有個程序,要有個搜查令,但在具體執行中,美國政府存在濫用《反間諜法》和擴大化的傾向,對此,中國應該引起註意。【環球時報駐美國、日本、德國、俄羅斯特約記者 孫衛赤 岳光 青木 柳直 本報記者 杜天琦】  (原標題:中國反間諜法落後美百年 美華人:愛中愛美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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